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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 2024 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同一单位的缴存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要求执行。 根据广元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府规(2022)1 号),2024 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234 元,月缴存额为5816元;缴存基数下限为 1970 元,月缴存额为 197 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工资津贴补贴最大范围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川建金发〔2022〕128号)的规定执行,严禁超范围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三、相关要求
   (一)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及月缴存额必须相匹配。
   (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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