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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采〔2023〕195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财政局、市(州)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发展,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2年的执业情况,被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包括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州)集中采购机构及自愿申请接受监督
评价的社会代理机构。被监督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监督评价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内容为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执行情况、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每家被监督评价单位原则上抽查5个项目,查找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重点关注当前反映
突出的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
《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社会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打分。
三、监督评价安排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从2023年12月28日开始,至2024年6月30日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10日)
1.组建监督评价工作组。财政厅选派部分市(州)财政部门组建监督评价工作组,各组确定组长1名,至少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2名,
可聘请律师参加。财政厅将组织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开展培训,统一监督评价标准和口径。
2.被监督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被监督评价单位按照监督评价工作组通知要求,整理被查项目档案资料,对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自查,
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提交监督评价工作组。
(二)现场核查阶段(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3月20日)
1.现场核查。财政厅统一制发《财政监督通知书》,监督评价工作组应于现场核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评价单位送达。
监督评价工作组对被监督评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逐项核查被查项目执行情况和代理机构设置运行情况,固定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行为的,
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核查完成后,按照财政厅统一的工作底稿、问题汇总表、评价打分表、监督评价征求意见函等制式文书(另行下发)要求,
形成相应文书初稿。此项工作于2024年2月21日前完成。
2.提交审议。财政厅组织监督评价工作组集中审议,各组现场汇报工作底稿认定意见、评价打分情况,审议通过的,监督评价工作组向被监督评价单位作意见反馈;
审议未通过的,监督评价工作组应重新开展现场核查,并根据查明事实调整工作底稿、评价打分表,再次提交审议。
3.意见反馈。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集中审议结论,确定工作底稿和监督评价征求意见函,交由被监督评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被监督评价单位拒绝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原因。
4.资料移交。监督评价工作组需根据财政厅要求收集整理监督评价档案资料,按照装订顺序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后移交财政厅。此项工作于2024年3月20日前完成。
(三)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3月21日至5月21日)
财政厅收到各监督评价工作组移交的档案资料后,按项目预算级次移送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收到违法违规线索的财政部门需核实证据材料,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情况于2024年5月21日前报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担负监督评价工作任务的财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服从统一安排,
遵守工作纪律和核查程序,固定问题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收到财政厅移送线索的财政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对监督评价工作组提供的
问题线索、证据材料予以甄别,依法依规开展处理处罚。
各代理机构要认真对待和自觉接受监督评价工作,将接受监督评价作为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渠道,认真开展自查自评,
如实向监督评价工作组提供机构情况和项目档案资料,并为现场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落实整改,
努力提高政府采购代理规范化水平。
       联系人:胡老师、谢老师
       联系电话:028-86723190
       附件:1.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名单
                2.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3.社会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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