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前所未有!国务院: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小组!人社部:拖欠工资或取消施工资质!

发布时间:2020-09-24 09:59:26  来源:本网  点击量:639

日前,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且拖欠的,取消建筑施工资质。同时明确分包单位、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清偿责任。8月15日,国务院发布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任组长。


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

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函〔201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研究审议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区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胡春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纪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力军  公安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成 员:郭卫民  中央宣传部部务会成员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振宇  司法部副部长

    张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蒋旭光  水利部副部长

    韩 俊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朱鹤新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孟建民  国资委副主任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唐 军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李晓超  统计局副局长

    范小毛  信访局副局长

    苏全利  铁路局副局长

    董志毅  民航局副局长

    刘贵祥  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张雪樵  高检院副检察长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国务院办公厅      

2016-2019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发文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国发办“1号文”公布;

2017年7月,人社部出台《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2019年3月,住建部与人社部联合颁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2019年4月,司法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

2019年6月,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9年8月,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取消施工资质!

8月13日,人社部网站发布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如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且拖欠的,取消建筑施工资质。

1、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2、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三项预防性规定:

一是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将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是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第二十条),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必须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第二十四条);

三是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第二十五条)。

3、转包: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4、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5、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由该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挂靠)

6、拖欠的其他情形:

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7、形成“不敢欠”的震慑:

拖欠工资,必须支付利息。

行为限制、取消资质资格。

严重拖欠的向社会公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在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限制。

8、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9、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未拨付资金额一倍的罚款。

这一系列的重磅出击,表明了国家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决心,农民工的各项权益也必将得到根本保障!“中合银”亦将一如既往的紧跟政策脚步,协助各主管单位保障农民工权益。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