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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推动公职人员同民营经营主体坦荡真诚交往,形成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公正无私、有为有畏的新型政商关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公职人员要光明磊落与企业交往,主动靠前服务,可依法依规从事下列行为:
       1.为了解企业或行业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交流会、茶话会等各类公开非庆典活动。
       2.为促进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项目申报、技术交流等活动,以及组织企业、商(协)会参加推广企业产品、促进投资融资的洽谈会、展销会、推进会等各类公开经贸活动。
       3.为支持企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挂牌上市等活动,以及企业、商(协)会举办的邀请业内专家、行业代表、重要客商等洽谈交流活动。
       4.因工作需要,邀请企业、商(协)会人员到单位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可提供工作餐;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有必要的,可在企业用工作餐。
       5.为提升企业管理和发展水平,组织企业家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产业提升等活动,参训人员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或省级相关专项计划培育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的,可参照干部教育培训一类标准执行。
       6.在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中,一般安排工作餐;确有必要的,可安排商务宴请。
       7.与海外和港澳台工商界人士公务或商务交往中,确因礼仪礼节需要赠送纪念品的,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可按规定赠送能够代表本地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纪念品。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公职人员要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严禁索取或收受企业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礼金、奖品等财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向企业摊派或报销应当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2.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严禁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对民营经营主体制定实施歧视性、差别化政策。
      5.严禁违规运用财政资金为企业投资、担保、拆借资金、融资等,不得滥用职权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严禁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安排上述人员到企业就业、担任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不得以亲属、朋友或他人名义违规持股成为“影子股东”贪腐谋利。
      7.严禁“新官不理旧账”,不得以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营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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