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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0 17:20:31  来源:本网  点击量:175

广府办发〔2024〕1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

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

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力推动服务业提振恢复,加大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推进上规、上限、上台阶,夯实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经营主体“小升规”。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个体,给予0.5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个转企”的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0.6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一、二产业实施主辅分离、产销分离后当年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5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商品市场一体化发展。鼓励各县(区)发展壮大商品市场,对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法人单位,在首次上限后当年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照入统个数给予县(区)50万元/个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分转子”。市外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成立服务业法人企业(视同法人单位),并首次上规上限且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当年规模达到0.5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7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当年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12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打造“楼宇经济”平台。鼓励各县(区)依托优势产业,打造产业集聚的“楼宇经济”平台。经认定,对成功培育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区域性“楼宇经济”平台,且依托平台引进并培育5户以上规(限)上服务业企业的县(区),给予2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规上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电商示范创建。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个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对直接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规(限)上服务业单位给予0.3万元/年的补助。对重点监测企业给予0.2万元/年的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晋档升级,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比,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综合排名第1—3、4—8、9—15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限上批零住餐单位综合排名第1—10、11—20、21—40名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激发干事创业激情。鼓励县(区)全力推进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对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每超1户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县(区)1万元奖励,每超1户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县(区)0.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纳入各级财政专项预算,其中第四、六、八、九条由市、县(区)按1:1共担,其余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市本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第一、二、四条为上规上限奖补)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且不重复方式执行。本政策措施涉及的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10月印发的《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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