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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党委:
《四川省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四川省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采购行为,提升企业采购的公开化和专业化水平,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效,防范廉洁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生产性资源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资源,是指省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商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省属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获取产品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在省国资委统筹规划和监管下,由四川阳光平台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为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搭建的第三方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七条 相互独立原则。省国资委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数据对企业采购行为实施动态、全过程监管;企业在平台自主实施招标采购,对采购行为负责,专注于提升自身招采管理能力,强化落实内部监督;平台专注于技术支撑,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实现全过程线上、全流程留痕,为企业、供应商等采购参与主体提供服务。
第八条 市场主体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互相监督,杜绝暗箱操作、指定采购等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九条 成本效益原则。着力提高省属企业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采购的优势,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服务平台,实现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参与主体
第十一条 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相应生产、销售等资质,能够提供省属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生产性资源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是指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具备社会公信力和组织服务采购活动能力的第三方综合性服务机构。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引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机制,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和廉洁风险,实现提质增效。
(二)指导、督促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平台制度流程,满足省属企业进行阳光采购的需求,逐步实现服务平台与企业采购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扩大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强化采购行为监督。
(三)支持省属企业和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形成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和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省属国企生产性资源采购生态圈。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企业阳光采购管理的组织领导,按照企业战略布局、生产经营需要和阳光采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成立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和采购管理、物资供应、重要使用企业以及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阳光采购工作小组(或类似机构),并按照决策机构授权履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和过程监督职能。阳光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组织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审定本企业阳光采购目录、范围;
3.审查、组织监督本企业阳光采购的执行情况;
4.审定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项。
(二)建立健全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加强供应商管理、计划与预算管理、招采管理、合同管理、履约结算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合理、合规。
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阳光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管理、执行主体及职责;
2.明确应纳入阳光采购范围的类目,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3.企业阳光采购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和程序;
4.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三)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的供应商准入、审核、审批、评价管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供应商准入条件,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标明特定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及时、准确发布采购信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采购方式和公开时间要求,通过服务平台实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及时披露采购项目情况。
(五)参照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规范组织实施采购,应将招标采购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并规范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成立谈判、询价小组等负责项目评审。
(六)加强采购合同管理,严格按照中标或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内部阳光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对合同中涉及的条款分别审核,法务部门要对采购合同做合法性审查。
(七)严把采购质量关,确保采购验收的准确、公正、及时,重要物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若最终确认质量不合格或有质量缺陷的,应按照采购合同及企业内部阳光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制度等对涉及的供应商依法依规处理。
(八)加强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九)积极响应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准确把握采购管理发展方向,推动采购管理从成本节约、质量控制向价值创造转变,打造集集约采购、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评价于一体的采购管控体系,持续推进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变革。
(十)做好与服务平台的对接,逐步实现与服务平台的数据交互及资源信息共享,组织配套的服务性工作。
(十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通过服务平台实施阳光采购,并按照本办法及企业阳光采购制度要求,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主要职责:
(一)按照“高效服务、阳光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原则,坚持数字化、规范化、透明化、智能化的发展方向,建设具备电子化招投标、在线交易、物流监管、履约结算等功能的数字化服务平台,为省属企业进场采购提供优质服务。
(二)利用集合信息功能,帮助企业拓宽采购渠道,集合购买力,集聚供应商信息和专家资源,为省属企业提供范围更广泛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供应链相关信息。建立省属企业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包括采购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评标评审专家库等,为采购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建设合理的软硬件服务配套设施,进行平台的日常维护。加大宣传及培训力度,积极主动为省属企业提供与服务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四)配合采购人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系统,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根据对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情况,配合采购人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直至除名处理。
(五)建立平台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及容灾备份,确保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可追溯性,防止网络数据丢失、泄露和篡改。
(六)建立健全平台商业保密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新运用好技术手段,落实对商业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等的保护,切实防范和打击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根据省属企业的实际使用反馈,持续更新迭代平台功能,配合企业实际需求,优化创新相关服务模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平台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平台建设及企业采购情况等纳入巡察和审计重点内容,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内部日常监督,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应当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和招投标情况。
第二十条 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属企业出具认定结果,服务平台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限制其参加该省属企业采购活动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严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阳光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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