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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规〔2023〕4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2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的征集入库、信息维护、随机抽取、日常管理以及相关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库是指四川省财政厅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建设,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加入,形成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确认参与同一项目随机抽取的供应商中,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平台随机抽取程序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征集入库、信息维护、随机抽取、日常管理以及相关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征集、公平参与、公正抽取、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供应商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后续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入库
第五条 四川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方式,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加入供应商库。
第六条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平台在线申请加入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备工程管理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数量的项目负责人(指依法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安管人员(指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申请入库:
(一)注册登录。供应商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使用本单位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以供应商身份完成供应商库的注册。
(二)入库承诺。供应商登录平台,选择加入工程供应商库,在线完成供应商库入库承诺,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生效。
(三)信息维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库信息维护要求,如实填写信息、提供资料并提交审核。平台提供辅助验证功能,辅助供应商完整、规范录入相关信息。
(四)信息审核。供应商提交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对信息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八条 供应商入库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修改调整。修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小企业划型、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质、安管人员资质和人员社保费缴纳证明等信息资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关于信息维护和信息审核的规定,提交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加强入库信息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使用不实信息资料参与随机抽取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 入库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供应商名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入库供应商信息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可以通过供应商信息公示栏反映问题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 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
第十一条 四川省内各级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或者供应商库中满足项目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6家的,可以选择《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拟邀请供应商数量、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邀请书以及项目情况等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例外情形,采取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库中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达到拟邀请供应商数量的两倍,才能提交抽取申请;未达到两倍的,修改拟邀请供应商数量后重新提交抽取申请。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抽取申请至供应商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终止抽取或者修改抽取条件重新提交抽取申请。
第十六条 意愿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应当在项目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确认参与随机抽取后,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放弃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应当在项目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在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第十七条 供应商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将作为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项目履约等环节的项目负责人,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抽取、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随机抽取未被抽中、抽中后未参与采购活动、参与采购活动未成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项目完成验收后,已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才能被确定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项目资格条件且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中,按照拟邀请供应商数量进行随机抽取,确定被邀请供应商名单。确认参与随机抽取供应商数量不足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两倍的,终止抽取;确认参与随机抽取供应商数量不足6家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选择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
第十九条 被邀请供应商名单将通过平台加密保存,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解密。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属于被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提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项目终止公告时,应当公开供应商资格条件、邀请供应商数量、被邀请供应商名单以及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改变随机抽取结果。因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变故需要取消采购任务或者依法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随机抽取完成后通过平台向被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上传采购文件。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采购文件的途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被邀请供应商应及时关注、下载查看邀请书,并严格按照邀请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邀请书、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平台通知被邀请供应商。
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上传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与随机抽取设置的和邀请书中载明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保持一致。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确认随机抽取时具备的资格条件保持一致。被邀请供应商因资格条件变化不再满足项目资格条件的,不得继续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停止评审;发现供应商响应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事前经采购人同意并按规定报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项目资格条件,且在确认参与该项目随机抽取时已是供应商依法聘用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严格履约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在合同签订、履约等环节,重点加强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身份资质以及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社保缴纳关系等信息核实,发现供应商存在冒用资质、借用资质、挂靠资质或者工程转包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纠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财政厅通过组织入库审核、专项清理检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入库供应商进行管理,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审核退回、风险告知、清退出库、移送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库: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二)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安管人员资质等关键信息有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随机抽取公平公正的;
(三)除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供应商未依法为其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缴纳社保费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五)冒用、借用或者挂靠资质入库的;
(六)不同供应商在平台确认参与同一采购项目随机抽取、采购文件获取、响应文件提交等环节,使用同一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或逻辑地址)或者MAC地址(介质访问控制地址或物理地址)的;
(七)经四川省财政厅认定,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随机抽取公平公正的情形。
清退出库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项目的随机抽取;已被随机抽取邀请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被清退出库的情形和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决定是否参加后续采购活动。对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重新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库;对存在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核实修改相关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重新入库;对存在前款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经调查核实或者处理处罚后,满足入库资格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督促整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供应商提供不实信息参加采购活动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构成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供应商涉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等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在供应商库管理、采购管理、履约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处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供应商入库承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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