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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护营商”专项行动敦促履行义务的
通告(一)
为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严厉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优化广元营商环境,创建广元诚信社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本通告:
一、截至通告之日已纳入“法护营商”专项行动的案件的被执行人(名单附后),必须在10日内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提出案件执行方案等。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不履行并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情节的,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限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视情节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并集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办理护照,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交通工具的消费行为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在限定期限内不积极履行义务,不主动到案解决问题,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集中发布预拘留、预罚款通告。
四、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将依法判处刑罚,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涉及监察范围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干部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由法院依纪依法移送纪委、监察委员会处理。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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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邹宇寰  0839-720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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