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15:21:54  来源:本网  点击量:174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秩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精神,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电子邮箱:2385992319@qq.com  联系方式:0839-3262774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秩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条件和范围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本单位无人选派需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本单位的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与招标项目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招标人选派或者委托的招标人代表应是相关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人员以及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离退休人员,其他构成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不能作为招标人代表。鼓励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项目参照以上规定选派招标人代表。

二、严格规范招标人代表进场手续。招标人代表进入开评标现场时,应向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扫描件和复印件不予认可),并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现场核对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评标委员会。

(一)招标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二)招标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三)选派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和业务相关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的,应由招标人代表所在单位出具开评标前连续、不间断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单位盖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离退休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六个月以上的劳务合同(单位盖章)。

(四)选派招标人的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的,应由招标人代表所在单位出具是否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及同意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证明(单位盖章)。

三、严格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

招标人代表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评标专家身份,因违反《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理,尚在暂停评标期间的。

四、有关事项

(一)强化主体责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是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应当依法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在确定招标项目招标人代表后,应认真核实该代表人员信息,发现有不符合选派条件范围或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及时自查自纠。

(二)加大监管力度。市、县(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开评标现场监督时,要严格对招标项目选派的招标人代表进行身份核验,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选派招标人代表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录不良行为,同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