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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商品房买受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本级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应当使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核制定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并在售楼部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模板中的格式文本,避免误导广大群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应当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填写应当完善,应填尽填。严禁不填、乱填或将关键内容填写“/”或“×”等符号。(如:合同当事人中委托代理人应填写该套房销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合同生效签字处,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商品房基本情况中关于层高约定,填写“层高以备案施工图为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章 第十五条(一)1.该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预售商品房示范文本中无附件十三,故买卖双方需另行约定的内容请自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时,应按照权责对等、公平信用的原则设置合同条款,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关于购房人逾期付款、企业延期交房、交房查验等方面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对于合同文本中可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内容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逾期付款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涉及规划、设计变更责任等)。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容易产生纠纷的内容点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对计价方式与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规划变更约定、面积差异处理、交付时间、逾期交房责任、房屋产权登记等核心条款字体进行加粗加大,并提示购房人对于以上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内容进行明确说明,购房人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或盖章确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立销售现场“签约区”由专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签约过程进行人像采集,销售人员须将涉及上述签约流程的所有内容分项分页做好书面签字确认。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签之日起10日内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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