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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规〔2023〕1 号)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北至广陕广巴连接高速,西至绕城高速 (G5) 西段外围区域,西南至摆宴坝嘉陵江大桥,南至南山山脊,东至北二环东延线—龙洞碥大桥形成的闭合区域 (见附件) 。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国一及以下标准( 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
    附件:市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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