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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界定7条招投标、政府采购方面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

发布时间:2023-01-06 17:23:06  来源:本网  点击量:12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2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清单》中涉及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容主要有7条:

对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对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对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对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并被财政部门处以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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