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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改〔2022〕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招标计划(包含所有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应当于第一个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挂网30日前发布,招标项目如有调整,应当补发招标计划。项目业主(招标人)在每次招标前也可单独发布招标计划。
二、发布内容
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招标人)名称、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主要建设内容、招标方式、招标公告计划发布时间、合同估算金额等招标项目有关内容,见附件“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表”。
三、发布媒体
项目业主(招标人)按要求填写“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同时在“电子监管平台”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是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便于市场主体提前获取招标信息,使投标准备工作更充分。市、县(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这项创新试点工作严格落实到位。
(二)项目业主(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要按规定及时发布,并确保内容准确。市、县(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要尽快完善功能,在“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监管平台”开设专栏,满足招标计划发布需要。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凡未按要求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的,由市、县(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业主(招标人)记录不良行为(执行《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不良行为”第15项评价内容),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广元)进行公示。
 
附件: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表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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