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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广元经济开发区有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广元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规程》,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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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元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31日
广元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规程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川人社发〔2021〕24号)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资保证金申请
(一)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办理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
(二)经项目所在县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按规定办理存储。
(三)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相关标准执行。
二、工资保证金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广元市辖区范围内),选择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办理存储。
(一)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持核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报表》,到项目所在地(广元市辖区范围内)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按规定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将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档。
(二)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持核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报表》,在项目所在地(广元市辖区范围内)银行按规定办理银行保函后,将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档。
(三)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持核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报表》,在项目所在地(广元市辖区范围内)工程担保公司按规定办理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后,将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档。
(四)工程保证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持核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报表》在项目所在地(广元市辖区范围内)工程保证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工程保证保险后,将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档。
三、工资保证金使用
(一)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时,应及时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县区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情形办理工资保证金使用,使用前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
(三)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并将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档。
四、工资保证金返还
(一)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提请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正本。
(二)经工程项目所在县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
五、工资保证金监管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未按要求办理且拒不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附则
(一)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建立使用台账。
(二)存储保证金或办理银行保函的银行和办理工程担保保函业务、工程保证保险的机构确定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另行制定。
(三)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当月办理的保证金存储、使用、补足、返还等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规程执行。
(五)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要作好新旧规定的执行和衔接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本工资保证金规程由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报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核查审批表
3.企业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回访支付工资情况调查表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支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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